公益律师:沈 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案例回放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的恶性犯罪案件,依法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成成(化名,14岁)是沙市区某中学初三学生,因其学长张三(化名,15岁,现沙市区某中专在读学生)的关系,结识了李四、王五(均为化名,14岁,沙市区某中学在读学生)。
2023年1月11日14时许,李四和王五因“看成成不爽”,于是商量着“给成成一点教训”。
于是二人结伴前往成成家中,对其扇巴掌、踹肚子进行殴打,并抢走成成的手机。得手后,二人将该手机以350元价格卖出,赃款被二人挥霍一空。
一次暴行的得逞,让二人尝到了“甜头”。仅仅过去了14小时,在次日凌晨4时,李四又伙同张三一道,通过微信联系成成,威胁其交出家中父母的金银首饰。 当天中午,成成将在家中寻得的3个银手镯、1个银挂坠和3块玉石交给张三、李四,二人觉得“不解气”,又约上王五闯进成成家中,勒索黄金项链1根、黄金长命锁1把,苹果手机1部,并偷走1套纪念币。三人将上述财物低价变卖,获得赃款4775元。
这次抢劫过后,三人仍未收手。仅仅过了一天,张三、李四、王五又威胁成成,让成成找来他的同学供三人勒索。1月14日晚,成成将同学兴兴(14岁)约至兴兴所住的小区门口,李四和王五将兴兴带至小区地下车库,对兴兴扇巴掌、烫烟头、强迫吸烟,并实施殴打,随后抢走兴兴身上的手机。事后二人将手机交由张三销赃。 经历这一系列的事情后,成成的精神萎靡不振,行为举止也变得异常。成成的父母在与其多次沟通后,终于得知了孩子被霸凌、抢劫的情况,在2023年1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介入后,上述被抢劫的赃物均已追回。被告人李四、张三、王五的监护人分别赔偿被害人成成监护人30000元、15000元、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成成监护人的谅解。 获得谅解,就没事了吗? 法院判决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甚至入户抢劫。 在综合考虑从轻、减轻情节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3年11月底,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校园霸凌事件频发,我们应如何有效防止校园欺凌的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又该如何引导? 律师锐评
从案情内容来看,该案件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霸凌行为酿成的刑事犯罪案件,三位中学生仅因“看同学不爽”,而几天内多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对方高额财物,最终在本该在校园读书的年纪锒铛入狱。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方面表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也表明,法律绝不会因为校园霸凌者是未成年人而加以纵容姑息,校园霸凌行为一旦触碰到法律的红线,依然会受到公权力的惩治。
近年来,国内校园霸凌的恶劣事件频出,形式也更加隐形和多元,受害者遭受极大身心创伤的同时,社会舆论也因此不断发酵。这不仅体现了社会对学生身心教育的真诚关切,也侧面反映出对校园霸凌干预机制的不足。未成年不是犯罪的挡箭牌,校园霸凌也绝非法外之地,面对校园霸凌,社会各方面首要做的是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绝不能将霸凌行为简单划定为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
校园霸凌现象多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等责任主体综合引导失当下的结果。因此,预防校园霸凌就需要动员社会各方,以形成整体合力。家长应对未成年人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引导,面对霸凌的苗头应积极应对,避免其发展成恶性案件;学校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霸凌的预防和处理;部门则需建立起霸凌防控的工作制度,统筹协调校园霸凌的综合防治。近日,教育部发布了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全面自查整改触碰底线红线的办学行为,其中就着重点明了师生或学生之间所存在的校园霸凌,这明确反映了政府部门对于校园霸凌的督导和关注。只有各个责任主体共同建立起良好的法治观念并付诸行动,才能推动扫除校园霸凌这片“阳光下的阴霾”。
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专题宣传
公益捐赠平台 丨 帮困助学专题宣传
征文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