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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男生厕所坠楼 校方被判承担责任
11-7-28 11:00    来源: 新星网    作者: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建彪

【案情简介】

某校初二男生小朱,在午休期间,进入三楼一间标有“教师专用”字样的教工男厕所内,因攀爬小便池,摔出窗外坠下并当即昏迷。校方获悉后,将小朱急送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小朱因高坠伤,致双胫骨骨骺粉碎性骨折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九级伤残。

事发当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厕所内装有三个小便池,其中一个小便池安装于窗台之下,该小便池下沿突出,上沿距窗台仅为0.32米,非常便于攀爬,且厕所窗户未置栅栏等防护措施。

2010年11月,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万多元。

小朱的父母认为,小便池安装和设置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与小朱坠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之间存在过错,据此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校方认为,其校园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小朱在事发时系初二学生,应当知道“教师专用”的含义,也应清楚攀爬窗台的危险性和后果,故小便池的安装位置与小朱攀爬窗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校方不存在安全、教育、保护、管理上的过失,事发后校方及时进行救助并垫付医疗费等11000元,故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应当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小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8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小朱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作为一名15岁的初二学生,对攀爬窗台这样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险,应该具有一定的常识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其攀爬窗台的行为是其坠楼的直接原因,两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小朱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学校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首先,学校在小便池的安装和窗台的设置上存在安全隐患。小便池易于攀爬至窗台,而三楼的窗台却没有设置任何的防护措施;其次,事发的厕所虽是教工厕所,但是并未禁止学生使用,也未对禁止学生使用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在设施安全及管理上存在瑕疵,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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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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