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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应合法收养
——从精神病人煮养女案谈起
09-9-28 14:18    来源: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作者: 吴清旺 赵寻

近日,《南方周末》报道了精神病人刘和章煮食养女一案,实在让人震惊与悲叹!刘和章系精神病人,何以收养养女?在我国,收养未成年人要具备何种条件?经过何种法律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十五条又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显然,刘和章系精神病人,不具备收养的能力,更没有办理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其瘫痪“养女”刘妮的遭遇可谓是人间一大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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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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