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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田丰:应对飙车一族加强组织管理
09-5-31 16:31    来源: 新星网站    作者: (未署名)

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胡斌与同伴飙车,驾驶改装的车牌为浙A.608Z0的红色三菱跑车超速行驶,在文二西路紫桂花园和德加公寓小区门间撞死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谭卓。事发后,胡斌冷漠恶劣的态度,交警的事实认定,以及涉嫌罪名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网上“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沈田丰日前接受了新星网记者的独家专访。

记者:“富家子飞车撞人”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很多网友就胡斌的行为应该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讨论,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罪名的构成要素。

沈田丰: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属于危害公共安犯罪;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其心理态度则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罪的明显区别在于两点:(1)前者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后者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前者是结果犯,后者是危险犯,即交通肇事罪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

记者:据媒体报道,改装车在市区飚车现象时有发生,早在2008年12月胡斌的车就因在建国北路玩“路面漂移”经交警处理被媒体曝光,您认为有关部门应采取怎样的措施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沈田丰:对于超速行驶和改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都有规定,杭州市公安局在2006年4月6日还专门出台了《关于禁止机动车飙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但是这些规定的处罚措施以罚款为主,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了对于严重超速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可以”并非刚性规定,显然这不足以阻挡富少胡斌飞驰的车轮。对于飙车这种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更为严格的立法和执法是必须的,尤其是对于有多次严重超速违规记录的,应规定并处吊销驾驶执照,避免悲剧重演。同时对于交通违规处罚应该改变一罚了之的思路,采取多样的教育方式,例如报刊曾报道国外对违规这播放一定时间的交通肇事死亡者的现场特写照片,规定一定时间的停驶,这些都是可以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同时疏堵结合,对于飙车一族加强组织管理,允许其到专门的场地发泄激情,但公共交通区域绝不能成为他们的F1赛场,血肉之躯更不能成为场地护栏。青少年追求新鲜、刺激,乐于冒险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危害到公共的利益,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且家庭、学校也应该积极教育引导他们将精力更多的放在更有意义的活动上。
 

(新型网稿件版权说明:本文属新星网关心下一代网上“律师事务所”独家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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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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