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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可以构成盗窃罪
09-2-10 15:11    来源: 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    作者: 郁 华

【案情简介】 

25岁的李某大学毕业后,和朋友决定盗取网游玩家账号内的游戏币。2007年8月,李某在双流某社区租了一套房子,买来20余台电脑,招聘20余名“员工”。拿到“流量商”提供的游戏玩家账号后,通过计算机木马病毒程序将玩家的密码破译,随后将玩家账号内的金币转移到自己的账号上,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出售。从2007年8月起,在半年多里获利70余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李某通过网络游戏,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能实现现实财产价值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公私财物是盗窃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我国《刑法》没有一一列举哪些物品属于财物,哪些不属于财物的范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的不具体,等同于法律难以具体适用。根据立法的规范,盗窃罪这样的法律规定,属于概括式的立法,只要被盗窃的物品具有财产的属性,都可以成为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游戏币是在特定的游戏或者网站中流通,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兑换,是虚拟的货币。虚拟货币虽然在网络空间的交易,但是,一旦与真实财产交易,游戏币与人民币挂钩(根据游戏或者网站的规则,按照一定的比值与人民币兑换)这时,在虚拟世界的游戏币就有了财产的属性,其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就成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事实上,李某采用盗窃手段,通过盗窃游戏币,违法获利70余万人民币。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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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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