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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杀人未遂仍要依法判刑
08-11-03 15:57    来源: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作者: 吴清旺 陈刚

 【案情简介】

15岁学生的伍某,因投毒杀人犯罪,站在了某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台前。稚气未脱的伍某天真地问:“法官叔叔,我投毒杀人未遂,难道也要判刑吗?” 

2007年某天,伍某在放学路上与邻居林某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林某。林某的母亲刘某得知,将伍某臭骂了一顿。伍某对此耿耿于怀。 

5月6日,伍某窃得一包“毒鼠强”,趁刘某不在家,悄悄进了灶房屋,摸出毒药倒入剩饭里,而后仓皇逃走。刘某干完活回家,见伍某从自家灶房屋里出来,也没在意,进屋后发现,锑锅盖放在灶上,剩饭面上有白色粉末。她警惕地用筷子挑了几粒剩饭用嘴尝了尝,觉得口干舌燥,急忙吐了。刘某觉得不对劲,盛了一碗剩饭给猪吃,猪吃后口吐白色泡沫,倒在地上。刘某意识到有人在剩饭中下了毒。敏感的刘某怀疑是伍某干的。跑到伍家,气冲冲地质问伍某:“你在我家剩饭里放了什么?”顿时,心虚的伍某脸发红,吞吞吐吐说:“我,我没放什么。”“我看见你从灶房屋出来,你还想狡赖!”刘某咄咄逼人。伍某见人证物证俱在,被迫从实招认:“是,是我放的毒鼠强”。刘某遂将伍某强拉到村支书处解决,并向派出所报了案。

随即,伍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立案侦察,查实伍某投毒杀人的罪行证据确凿,即送请区法院依法处理。区法院审理调查认定伍某欲致人死亡而故意投毒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伍某已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伍某有期徒刑3年。

【律师点评】

法谚有云: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第一,未成年不是开脱罪责的理由。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未发生死亡结果不是开脱罪责的理由。杀人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结果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第三,年龄可以成为量刑的情节,同样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在伍某脑中是一片空白,才导致开头的一问——法官叔叔,我投毒杀人未遂,难道也要判刑吗?。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懂法守法,确是当务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也许让法律人士不定期给未成年人将几个具体案例,可以让他们看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预防方法。

当然,更应该看到本案的发生,其实起源于同学之间的摩擦,竟酝酿成杀人命案,不得不让人深思。为什么仅仅挨了两巴掌竟让伍某产生如此深仇大恨而投毒杀人呢?而且伍某怀有这样的想法不是一天而是一年之久,在此过程中,可能包括他的父母老师在内竟没有一个人曾想过他有这样的想法,更别想有人去帮助去开导他了。我们的教育是教导学生爱祖国爱人民,那么现在可能需要改变一点,从爱邻舍开始了,爱意味着包容、原谅、关心,邻舍则不仅包括同龄同辈人,也包括不同龄不同辈的人。唯有如此,我们的未成年人生活在一个真正和谐包容的社区和社会,才会在耳濡目染中培养成良好的道德素养,才会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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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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