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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游误食毒果致死,学校买单?
08-11-03 15:57    来源: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作者: 吴清旺 陈刚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某市某中学几个学生在报告班主任后自己去春游,同学们玩闹时,李某发现一种野果很漂亮,就问其他同学,是否知道这种野果可以食用,大家都表示不认识这种野果,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便摘了一粒果子吃,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返校时,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后家长和校方因学生中毒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校方对学生自己组织的出游是否应该承担监护职责,也就是校方对学生监护职责边界何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在本案中,事故发生不在学校,也不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春游中,学校该对此负责吗?

这里关键是如何认定学校的职责范围。认定其职责范围一般应从地域、时间和学校职责的特点几个方面来综合衡量,凡在校园发生的、在学生上学期间发生的、处于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都应有监护责任。

在本案中,该伤害事故虽发生在校外学生自己组织的野游中,但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学生上学期间,并且学生出发之前向班主任报告过,班主任应该预见到可能有危害事故的发生但未禁止也未通知家长,没有尽到职责,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在学校的职责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对学生,勿以未禁而为之

学生出游,面对新鲜世界,莫不欣喜若狂,莫不跃跃欲试,须知,有些事,虽未明令禁止,但仍属危险事物,试不得,一试问题即生。

对学校,勿以事小而不为

学校和老师对其在校学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这既是其职责,也是对家长的承诺,对于任何一件有可能给学生带来危险的小事,实在应该小心再小心,千万不能粗心大意,以致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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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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