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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08-8-04 16:05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解答: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沈田丰

网友: 请问,通常怎样的财产才是夫妻一方财产吗?我与先生最近准备登记结婚。为筹备结婚,我购买了一套住宅,并支付了住宅的首付款。结婚后,计划分期付款将由我和我先生共同支付,请问这套房子是属于我和我先生的共同财产吗? 

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于你所说的婚前付了首期房款的房产的权属,可以理解为婚前首付款部分为你的婚前财产,而婚后共同支付部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可能分割困难,所以一般情况下,在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需要确定该房屋为你与你先生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

网友:那么一般在婚前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也将继续成为其个人财产吗?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婚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婚后仍为其个人财产。

网友:此外, 我在结婚前,过世的父亲还留给我一套商品房。如此看来,我想我父亲留给我的商品房在婚后仍然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吧?

回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鉴于你讲的情况,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你的父亲留给你的商品房,如果所有权已经变更为你的名字,那么这套商品房为你的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网友:恩,好的。那么我和我先生结婚筹备的住房,如果我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做的按揭,并取得房产证,婚后我们的住房应是属于我个人财产吗?一旦发生纠纷,房子会属于我吗?

回答:对于你与先生为筹备结婚购买的住房,如果你是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交的首付并以你的名义做的按揭,且取得的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为你自己,但在婚后共同还款。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由于房产证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且你在支付首期之后,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同时也对银行负有债务。因此,这套住房的产权归你个人所有,但分割财产时,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你个人的债务,要由你的财产相应的补偿你的先生。

此外,如果你先生有证据证明,他在婚后与你共同负担债务是基于你们双方婚前约定购买住房为共同所有,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你的名下,住房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将一并考虑你们双方的出资额和共同生活的期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网友:如果房产证是婚后才办,会有什么不同?

回答: 如果婚后才办完按揭和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的权利人都是夫妻双方),那么这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旦发生纠纷,只要你能提供首付款的证明是个人财产, 那首付部分仍然是你的私人财产, 共同还款部分是共有共同财产。但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首付是你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此,建议你与先生还是事先约定为好,以免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网友:如果这套房子在婚后升值并转让,那么转让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回答:关于婚前的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你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归你所有,依法属于自己婚前财产;离婚时该增埴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属性,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增埴部分并非《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你先生无权求分割。

网友:如果我的结婚住房的产权归我,增值部分是否也是我的个人财产?

回答:根据上面的解释的相同的理由,这套房产的增值部分也是你的个人财产。

网友:最后,如果房产证在婚后取得,房子是属于我和先生共同所有,那么增值部分也是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回答:是的。房屋的增值是房屋所有权所产生的孳息,当然是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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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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