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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发生车祸
找不到侵害人一样可以取得赔偿
08-9-10 14:05    来源: 童松青律师在线    作者: 童松青

车在公路上行走,遇到坑洞、积水、异物导致车损或者人员伤亡的,不要自认倒霉,可以向公路的业主索赔。下面的案例表明了这一点。

2007年10月6日王某某驾驶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龙游驶往衢州,早晨6时45分天刚擦亮时,车在安仁路段,因车轮轧碾公路上散落碎砖后翻车,造成无偿搭乘该车后座的俞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支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俞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同时认定实施将加气砖块散落在公路上的行为人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又一原因。被告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因事故发生路段为收费公路,其经营管理者以招、投标的形式将该路段的公路养护工程发包给被告某公路养护工程公司,该公司负责该路段的养护。

原告合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有;死亡赔偿金365300元、被抚养人(一未成年女孩)的生活费75644.33元、被抚养人俞儿子的生活费26698元、丧葬费13783.50元,上述各项合计481425.83元。其中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已付12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其收费经营管理权的范围包括对收费公路的养护、运营和管理,也就是说在行使收费路段收费权的同时要做好该路段公路的养护工作,保证公路经营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但被告将该收费路段的公路养护工作通过竞标的方式分包给被一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未能协调、衔接好相关工作,在公路养护上出现了漏洞,未能有效防止、制止货物散落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未能及时尽到合理、妥善的管理义务。故经营管理者应对其经营、管理不完善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实施将加气砖块散落在公路上的行为人未找到,该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该公路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其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段其职责是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非该路段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或养护者,不应由其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得02标段的公路养护工程,承担该路段的养护义务,现不能证明其未按养护工程合同书履行义务,故不应由其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最后判决被告该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俞父母、子女(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44427.75元(约为总金额的三分之一)。摩托车驾驶员赔偿另外的三分之二。

法院的判决表明:一、公路管理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责任;二、公路的养护单位不具有责任;三、公路的经营权人或称收费权人具有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收费道路上由于坑洞或者障碍物导致行车人损失的,经营权人就得赔偿。四、不要无偿给人搭车,路上出了事故是要赔偿的。这原本没有法律规定,在国外也是各地法律规定不一,大多倾向于不赔,因为不赔有利于大家互相帮助,给人搭车捎带,但这个判例很无情地告诉大家,好心是没有好报的。

(注:本案尚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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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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