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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故意杀人将自己送进囚牢
08-5-28 13:49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例来源: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祝双夏

案例点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何利锋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1990年3月出生)受他人指使,趁被害人宋某某等人前来酒吧索取赔偿款时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当被害人宋某等四人抵达酒吧索要赔款时,被酒吧老板拒绝。双方交涉未果,宋某等人即走出酒吧欲离去,此时,被告人唐某等8人或持砍刀或赤手空拳追出酒吧,被害人宋某遭到众人的刀砍、棒打及拳打脚踢,终因头部遭钝器打击及锐器坎切致严重颅脑损伤伴大失血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于2006年12月26日、27日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受他人指使与其他被告人同时对被害人宋某进行加害,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未满十八周岁,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未成年人错交朋友,盲目听从他人指使,对他人生命进行残害,最终将自己送进囚牢的案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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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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