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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时间学生在教室发生冲突造成伤害的案例
08-4-01 15:22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例来源: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舒军

案例点评: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舒军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5日中午张家乡中心小学午休时间,就读于该校五年级二班的十一岁的张某与同学陈某正在教室内交谈昨天老师布置作业的情况,正好被路过教室门口的时任张某班主任的李某看见,李某认为张某与陈某交谈影响了其他学生休息,便走进教室,顺手拿了一本书向张某脸部打了一巴掌。张某被打后感到火辣疼痛、脸部红肿。第二天张某的家长到校与李某交涉,要求带张某到医院治疗,后经司法机关鉴定为轻伤。2006年6月,张某以李某、张家乡中心小学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10386元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时被告李某任张某所在班的班主任,其到教室查看属履行职务的行为。李某在查看过程中发现原告与同学在午休时交谈,认为影响了其他学生休息,对此其应以教育说服的方法予以制止。但李某教育方式不当,以粗鲁的方式打了原告脸部一巴掌,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李某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其教育管理学生的方法显得过于简单粗暴,其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及有关教育法规的规定。被告李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规与职业道德造成原告伤害,为此,李某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法院将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究)。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李某所在的学校张家乡中心小学承担。法院最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家乡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合计98426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此案李应当是为人师表的教师,但竞然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在教室里打张某,这不但给张某及其他学生幼小的心灵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还对张某及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成长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据悉,张某在被李某伤害前聪明好学、成绩优秀、活泼开朗,现在却变的沉默寡言、性格孤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覃振彦还仅仅是一名十一岁的孩子,李某的粗暴行为不仅伤害他的身体健康,也给他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这不能不引人深思。尽管除张某外谁也无法知道张某心中的伤痛究竟有多深,更不知道他将来会有怎样的情况发生,但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已成为不容置疑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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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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