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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虎林:与青少年朋友谈民主与法治
05-5-30 02:13
来源: (本站)
作者: 浙江省司法厅厅长、“新星网”知音长者 胡虎林
关于“民主”一词,人们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如行使民主权利,解决问题的民主方法,干部的民主作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些无疑讲的都是民主,但不是民主的全部涵义,只不过是民主派生出来的某种具体表现。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列宁把民主界定为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所以只有从国家制度上来认识民主,才能全面了解民主的涵义。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概念。在专制条件下,权力成为某个人或一小部分人专有的财产,对权力的制约自然无从谈起。而在民主制度下,国家权力成了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人民自然都有权利监督这种财产的合理使用,如果共有财产的管理人(政府及其官员)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滥用权力,人民就有重新选择权力者的权利。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系的,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只有在以民主的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法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那么什么是法治呢?
首先,我们说,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其它手段。即“依法治国”。其次,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法治社会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它完全可以为专制制度服务。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纵然发达,却仍然不能称为“法治”国家。而法治正是指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法律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法律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第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依法办事。第四,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这种价值和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即当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而不是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善法之治,即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平等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要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第五,法治还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因此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法律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社会陷入一治一乱的王朝循环和普遍腐败之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合理,即我们几千年沿袭的是人治的、专制的制度。这种制度看似强大有效,实质却很脆弱,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人治的专制的制度是古代中国治乱循环、近代中国屡遭失败的根本原因。中国只有走向法治的民主的现代文明的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的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法治”总是与国家和社会的昌盛相连结,总是促成“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
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目标。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就是制度化、法律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和平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而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表现和保障。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不同于专制社会的镇压人民、制御百姓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宪法至上,维护法律尊严;以法律规范一切政治、经济、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的正义、平等、公平;司法独立;政府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民主生活法治化,政权转移程序化;所有的政党、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法律与WTO接轨,与现代文明接轨;社会既稳定和谐又进步发展,既有效率又有公平,既崇尚法治、科学的权威,又充分尊重民主、人权,保障人的尊严与幸福。
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为,其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不实行法治就难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本身就包括着对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是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保证,同时法治还能促进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地发展。其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宁,也要求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其五,社会主义对外交往事业日益发展,对外开放向我们提出了法治的要求。其六,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各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权,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
实践也证明,中国迫切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要真正做到“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就必须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建设民主和法治是近代以来我国几代人的梦想,也是青少年朋友将来的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走过的法治建设的道路可谓艰难曲折、教训深刻。建国初期,民主和法制建设曾经有过一个比较良好的开端,只可惜好景不长,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得一切法制建设都趋于停顿,已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法制建设方针,中国的法治建设才逐步恢复并发展起来。在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历程上,中国共产党的两次重大决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个决策就是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大决策。市场经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没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既不可能有发达的政治民主,也不可能培养出强烈的主体意识,更不可能建成发达的法治社会。事实也证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由于理论上的一些关系得到了澄清,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加快了,市场经济的立法得到迅猛发展,司法改革也逐步走向深化。第二个决策是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这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更进了一步。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选定,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大踏步前进,这主要体现在: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到行政法治实现;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初步建成,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成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建成;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走向全民法治观念的树立……。但是要建成完善的民主法治社会,还需要所有的人付出很大的努力。
青少年朋友是祖国的未来,是将来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实践者,因此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认识,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美德,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对身心的健康成长、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就像道德规范一样,每个公民都应该从小接受一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观念的教育,自觉不断地学习法律。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学法,干部在学法,群众在学法,教师在学法,各行各业都在学法,广大青少年朋友也应该在老师的帮助、指导下,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尤其是树立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国家的一个成员应有的主人翁或民主意识,它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它具体表现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民主生活的心理、态度、知识和观点,表现为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的心理、态度和观点。如果没有公民意识也就不会自觉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虽然一部分青少年还未成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公民意识却要从小培养,作为社会的成员,任何时候都需要以一种主人翁的精神来参与社会民主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这种意识,法治根本无从谈起。法治的维护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和依法抗争。民主本身就是要求公民具有当家作主的意识,积极地行使自己当家作主、选择和监督社会管理者的权利。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权力的侵犯时,就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权利而斗争”,没有这种充分的主体意识,法治仍然可能只是纸上谈兵或是空中楼阁。其次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了解自己可以享有的权利。这是树立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了解权利可以实现的途径,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只是前提,关键是要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了解并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统一的。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义务就是权利的合理界限。不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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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梦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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