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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逞能带人过河过失致人死亡案
07-11-23 17:04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例来源: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  吕俊
案例点评: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  吕俊
[案情简介]
俗话说,水火无情。莽撞少年黄某逞能带人过河,因体力不支导致他人溺水身亡。经过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被告人黄某,现年16周岁,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人,无业。 被告人黄某与某乡镇中学学生刘某(15周岁)等4人一同在水潭中洗澡,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刘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带刘某到深水处游泳。当一起游至深水处时,被告人黄某因体力不支,便挣脱刘某游向岸边,致刘某当场溺水身亡。事发后,黄要求在场的其他人隐瞒事实和隐藏死者衣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刘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自持自己水性很好,而将其带至深水区游泳,因体力不支等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律师点评]
此案件是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最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状态,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这是一个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刑法》22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罪的客体是为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发生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有无过错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16周岁)与某乡镇中学学生刘某(15周岁)等4人一同在水潭中洗澡,黄某对刘某不会游泳的情况是明知的,却自恃水性好,带其到深水区游泳,他应当预见到刘某会体力不支,支撑不住,会发生危害后果的,他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有过失,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刘某的死亡,这些都是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发后,黄要求在场的其他人隐瞒事实和隐藏死者衣物,这只是前一犯罪的后续行。在场的其他人不是黄某的共犯,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意,过失犯罪不可能会存在共同犯罪。

法院对犯罪的认定是正确的,我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2.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原则。本案中可采用的是第一个原则。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刑点是三年,因为黄某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了两年半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所以法院在量刑上也是正确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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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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