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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权案
07-9-30 10:50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例来源: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吴清旺
案例点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吴清旺

[案情简介]

晓林(化名)是个非常有才华的孩子,但在他五岁的时候,他的爸爸妈妈就离婚了,晓林被法院判决跟爸爸一起生活,母亲每个月负担300元的抚养费。晓林的爸爸妈妈离婚后,很少对晓林的学习、生活加以过问,而且爸爸也是常年在外。晓林只能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靠着爷爷奶奶的退休养老金生活,虽然条件异常艰苦,晓林的爷爷奶奶总是尽量满足孙子的要求,买学习用品,供他读书,晓林也非常用功,在全国还拿了大奖。然而, 300元的抚养费对于正在学习和成长中的晓林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无奈,爷爷奶奶要求增加抚养费,但都遭到了拒绝。

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晓林的合法权益,使一个有才华的孩子不至于中途“夭折”呢?

[律师点评]

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和好的学习环境是监护人应当尽到的义务。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晓林的爷爷奶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由其担任晓林的监护人。 

相关法律法规(法条比较多,不一一列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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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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