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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黑砖窑:上千孩子或被骗卖做苦工
08-5-28 09:41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网
案例点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姚建彪

今年5月以来,山西省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黑砖窑存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被拐骗民工超强度劳动问题。同时,河南省公安机关积极向山西省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截至17日16时,山西省共解救出374名被拐骗农民工,其中包括18名14岁以下童工,6名14—18岁的未成年人。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介绍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全国律协将开通全国童工法律援助热线,以方便他们咨询和求助;设立“小额爱心资助项目”,救助被强迫劳动或身体受到伤害的童工,使这些身心受创的未成年人早日从痛苦回忆中解脱,重新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佟丽华说:“为了帮助这些贫困童工,全国律协将协调各地的专职公益律师和志愿律师,及时向需要帮助的童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同时,全国律协还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合作设立了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为各地律师办理童工案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山西“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这一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解救全部受害人员,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律师点评]

由于案件的全部事实尚未查清,根据媒体已经对外披露的基本事实,笔者认为本案涉及三方面的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事件触目惊心,广大民工的人生权利受到极大侵害,社会管理制度也遇到严重破坏。现有事实表明,当地部分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人员,有严重的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应当受到纪律、行政处分是应当的,也是必然的。但本事件中,由于其严重程度已经走出了一般纪律、行政处分的程度,除了纪律与行政处分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延续,不容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安全的权利,包括生理、心理健康。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矿主和他的打手无疑是侵犯了普通工人和未成年工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为被害人本人、以及死者家属都可以作为民事赔偿权利人要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要求矿主和打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本案情况复杂,行为多样,涉及人员众多,包括两责任人与被害人。因此 ,在本案可能涉及多项罪名:

1、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一种单位犯罪。本案看似符合该条款,但是由于这些砖窑是在没有取得营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其既不是法人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不符合该罪主体是“单位”的要求。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

矿主及打手对工人采取了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殴打等非法行为,并导致个别工人重伤和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因为方法不当,过失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故意伤害没有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那么只能以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那么就应当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可以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的重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的轻行为。所以,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较为恰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派出所明知有这样恶劣的行为存在,却不履行自己公安机关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职责,劳动监察部门还涉嫌倒卖童工,乡镇人民政府也置若罔闻,因此他们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典型的玩忽职守。这也是最高检渎职侵权部门介入调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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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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