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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 “过继”出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07-4-09 16:14    来源: 哈尔滨日报    作者: 金镒

案例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案例点评: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柯直律师 

[案情简介]

李小生家住哈尔滨市原太平区某村,1999年与妻子离婚后与女儿李静一起生活。2003年9月,李小生因脑出血住进了医院,之后,落下了小脑萎缩,丧失了自理能力,生活的担子落在了女儿李静一人身上,无力继续耕种的她做出了出外打工挣钱的决定。

李静在外打工期间,家里的亲戚帮忙照顾生病的李小生,省吃俭用的李静每月给父亲寄钱。2006年4月,李小生病情突然恶化,再次住进了医院。2006年5月,李小生去世了。这时,一个叫李明的少年出现在李静面前,声称自己是死者李小生的儿子,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这突然出现的李明是什么人呢?

原来,李明的确也是李小生的孩子,但在他三个月时,李小生将其送给自己的大哥李大生抚养。兄弟俩协商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就是把孩子送给李大生,李小生永远不要了。几个月大的李明被抱到李大生家后,就再也没有离开。在李明的眼中,李大生与苏秀兰就是自己的父母,他并不知道自己真正的父母是谁。就连1999年李明父母离婚法院将他判给父亲李小生的事情,李明也毫不知情。2006年,李小生病重,在亲友的安排下,这对亲生而又陌生的父子才再次见了面。但在2006年5月李小生出殡时李明并没有出现。

“过继”出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这个突然冒出来的亲弟弟李明,是否有权利共同分享父亲留下的遗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李小明与李大生夫妻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于1989年,当时92《收养法》尚未实施,依一般之法理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1992《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陆某与徐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1992《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之法律规定,在无规定情况下,才可准用1992《收养法》之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李小明与李大生夫妻之间生活长达16年,且“小李明的眼中,李大生与苏秀兰就是自已的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本案中,李小明与李大生夫妻之间形成收养关系,所以不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对已分继承的遗产及承担的债务,应采用执行回转的方式。所有的财产均应由其姐姐李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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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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