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Qsn365.com
浙江省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网站
----- 各地来稿统计 -----
2008年09月各地来稿统计
2008年08月各地来稿统计
2008年07月各地来稿统计
                       查看更多 »
少儿电视节目预告
“网上律师事务所” 在线律师,为您维权,无偿援助!
沉溺网吧的花季少年
07-3-12 11:16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经办律师: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袁丽萍
案例来源: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刘姝华
案例点评: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朱民强 袁丽萍 

[案情简介] 

罗某是某中学的一名在校生,已满16周岁。自上初中起,就开始沉溺网吧,几乎天天都泡在网吧里,父母给他的生活费也基本用于上网。其父母得知后,多次对他进行教育,但是罗某丝毫没有悔改,老师和父母对他无可奈何。

2006年的一天,罗某从网吧回到学校,突然想起本月的生活费已经全部花在网吧了,离下个月向父母领生活费还有半个多月,怎么办?这时,他发现前排的一名乘客正在打瞌睡,而且该乘客的口袋鼓鼓囊囊的,于是起了行窃之意,轻轻翻开该乘客的口袋并掏出一钱包。此时乘客被罗某的行为惊醒,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即刻大叫:“我的钱包被偷了!”罗某见状,迅速把钱包扔在前排乘客座位底下,匆忙下车离去。

[律师点评]

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符合犯罪的构成的四个要件:1、已经取得对方乘客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3、主体要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属于盗窃罪既遂。因罗某的盗窃行为已经使乘客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产,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成立。罗某将钱包扔到乘客的座位底下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此类盗窃案件也有可能因行为人一时冲动转化成以故意伤害罪,如果当时罗某在听到前方乘客的叫喊后,使用随身带的水果刀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乘客重伤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则此时罗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类盗窃案件也有可能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若盗窃案发时行为人罗某只有15周岁,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类似的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比较普遍,其中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四种侵犯财产案件占大多数,而且此类案件多数是因为对金钱和物质的贪欲。因此学校和家庭应多加强法制和德育教育,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整治校园周边秩序,严禁在学校周围开设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以及其他中小学生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在加大消除各种诱发在校生犯罪因素的同时,社会各界要携手合作,为学生提供大量有益的精神食粮。

 
-EOF-
责任编辑: 汪一星
   三味学园   中国绿色农产品网

新星网:   www.Qsn365.com    xxw.zjol.com.cn    www.zjxyd.com.cn

新星网简介 -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浙ICP备05074441

creator: b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