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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的刘峰是否享有著作权
05-5-27 16:21    来源: 国家司法考试教育网    作者: (未署名)

案例简介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律师点评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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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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