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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课堂上抽打学生案
07-2-28 16:58    来源: 新星网    作者: (未署名)

案例来源: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朱民强
案例点评: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朱民强 孙奕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中旬,某县一个偏远的乡村小学发生了一起老师用木条抽打学生的事件。事件的起因是六年级小学生陈某在上课期间开小差,任课老师在未进行规劝的情况下直接用木条抽打陈某的头部和大腿部,导致陈某头部两侧血肿,大腿部多处伤痕,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教师殴打学生造成学生的身体伤害,不仅有违师德,损害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师形象,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经鉴定造成学生轻伤,学生可向当地公安机构报案,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公安机构不予立案的,该学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向法院控告该教师的不法行为。

而本案中,陈某经鉴定是微伤,则不构成犯罪。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该教师进行处分。当然,学校仍应承担因该学生受伤害而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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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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