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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睡高铺摔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07-1-16 10:07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我的孩子17岁,一直住校,学校安排他睡的是高铺,上个星期,我儿子因为与同学玩闹,从床上摔下,医院诊断为锁骨粉碎性骨折。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

郁华律师点评:

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他承担民事责任的话,一般情况下,他要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要么他违反了与他人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约定的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这二种情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产生民事责任的。

就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而言,民法理论中的侵权责任四要件理论认为,只有同时具备: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行为违法、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等四个要件时,民事主体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基于上述认识,律师认为,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有义务保证教学设施和在学校范围内的学生生活设施的安全性,有义务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进行适当监护、注意和管理。如果学校没有依法尽自己的职责,应当对自己失职行为造成的必然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例而言,受伤学生年龄17岁,应当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自我防护意识。如果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学生的生活设施有一定的安全措施,从理论上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话,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学校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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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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