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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盗窃团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
06-7-21 17:30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情描述:

于珍,女,聋哑人,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农民,小学文化程度。2005年3月2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

一个普通的农村聋哑女孩是怎么变成了一个小偷的呢?2004年8月16日,和于珍一起在温州永裕金具有限公司工作的林某(聋哑人)让她一起到杭州“打工”,说那里赚得多。为了自食其力,天真的于珍便欣然同意了。来到杭州后,无依无靠的于珍只能跟随林某来到了南星桥的一个住处,并被介绍认识了梁某和应某。

其实,年少无知的于珍已经掉入了一个由聋哑人组成的盗窃团伙。这个团伙的组织者就是梁某(聋哑人),1981年曾因强奸罪被判处过14年有期徒刑。

应某(聋哑人),就是于珍盗窃小组的组长。在应某的指导下,她很快熟悉的拎包盗窃的基本伎俩,参与实施犯罪。

2004年10月8日13时许,于珍及犯罪团伙其他成员来到本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山鞋城一楼,趁被害人徐某不备,窃得布包一只。但是当于珍携赃逃离至鞋城门口时被徐某和当地群众抓获。

2005年1月4日,于珍因犯盗窃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提前刑满释放后的于珍因在杭州无亲无故,只好重新回到了南星桥的住所里,但是她已经萌生了不再偷盗的念头了。于是,她通过林娃告诉应某,不想继续再偷了。结果应某立刻翻脸不认人,将于珍毒打一顿,并让她罚跪,不给吃喝。当天晚上,不堪凌辱的于珍偷偷逃了出来,3月11日凌晨4点回到了温州老家。几天后,梁某通过短信告诉于珍,如果她决意不干,他们也不再逼她偷了,希望她能抽空回杭州把自己的行李取回。考虑到家里并不宽裕,自己身上值钱的东西都还在杭州,3月20日于珍回到了杭州南星桥的住处。结果等待她的又是一顿毒打。

这个主要由聋哑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却有着严格的制度。每次于珍等人偷来的包都要交给应某,不准私藏更不准记帐,否则就要挨打。于珍等人的生活费用由应某统一支出,再向梁某夫妇报帐。至于像于珍这样的生活在盗窃团伙最底层的人,是无权参与分赃的,而组长应某只是不定期得给过他们一点点零花钱,有时候十几元,有时候几十元。

2005年3月21日15时许,于珍又和几个团伙成员一起在本市下城区武林路某家店内作案,但是曾经觉得自己“偷得不好”的于珍再次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店员和群众抓获。

随后,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该团伙的主要罪犯梁某、应某、林某等都纷纷落网了。

2005年9月13日,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将参与盗窃总额高达23120元的于珍宣判为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团伙其他罪犯也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王少良律师 点评:

本案当事人是一个被盗窃团伙强迫实施盗窃的聋哑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有如下规定:(1)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2)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于珍尽管盗窃金额已经达到23120元,应参照刑法第264条中数额巨大(1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量刑,本应判处有期徒刑3~10年。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珍系未成年人、聋哑人、胁从犯的意见,而且在计算犯罪次数及数额时予以调整,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于珍减轻处罚,判处了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对于一个未满18岁的小姑娘二次被国家法律机关判刑,社会影响是诱发她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外在的不良环境是滋生少年犯罪的温床。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时期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些混乱,一些非主流文化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乘虚而入,使得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形成处于较为严重的“后天失调”的环境中。尤为突出的是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出来。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媒体的普及传播,各种文化思潮令人目不暇接。过多的选择使身心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抉择。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成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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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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