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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突生歹念、拦路抢劫案例分析
06-6-30 14:54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情描述:

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去年8月5日23时许,韩某在武山县某网吧上网时,发现同在此网吧上网的某师大女学生陈某在使用手机,遂起抢劫之意。在陈某离开网吧回家时,韩某尾随其后并打开折叠刀,在某单位家属楼梯口,韩持刀威逼陈交出手机,陈在韩的暴力威胁下交出了自己的波导V5100型手机。韩抢得手机后逃离现场。8月27日,韩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向武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出所抢的手机。经武山县价格事务所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韩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进行抢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武山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姚建彪律师点评:

抢劫犯罪侵害双重客体,一是被害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二是被害人对自身的人身权。本案韩某虽然仅抢到了350元人民币,数额不大,却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使被害人的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因此,抢劫犯罪可以不以被抢财物数额大小定罪量刑,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施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就可以不问其抢劫财物的多少而被认定有罪。当然,抢劫财物数额越大,自然量刑也就越重。

同时,犯罪以后,为了有效减轻自己的罪责,应当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上称之为自首。对于自首者,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本案韩某持刀抢劫本身情节严重,但其犯罪以后能够投案自首,又结合其系未成年人,系偶犯罪初犯,故法院才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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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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