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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附近的无标志水沟中溺死
06-4-30 12:45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案情描述

4月14日下午,三亚市崖城镇南山小学四名女生被发现溺死在回家途中的一条没有覆盖物或警示标志的水沟中。三亚市警方法医初步判定为溺水身亡,排除外力致死。 据三亚市公安局崖城派出所孙警官介绍,当日下午3时许,一名当地村民在南山小学北面的环岛西线高速公路旁放牛时,看到距离高速公路以南十几米处的一条水沟边放着几件衣服和书包、鞋子等物品,走近水沟发现没有人。该村民随后赶往南山小学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第一个下水寻找,他在2米深处找到第一具尸体,随后校方人员陆续打捞出三具尸体。 

事发水沟距南山小学大约600米至700米之间,中间还隔着一条国道公路。该水沟长约600米,宽12米左右。据孙警官介绍,警方在现场未发现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或覆盖物。 

另据负责现场勘查的海南铁路公安表示,该水沟为修建岛内西环铁路所挖建。事发前当地下了一场大雨,警方在现场测量水沟内积水达2米多深。 

铁路公安的陈警督介绍说,据现场目击者笔录,四名女孩被打捞出水后,面部被憋得发黑,有三名死者没有穿衣服,一名穿着上衣。死者中一名上小学二年级,三名上一年级。其中两人是一对生前读一年级的双胞胎姐妹,大约7岁。 

据了解,三亚市安监局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件。(新华网4月16日报道)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律师点评

本案中施工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距小学只有几百米距离,且水沟较长较宽,足以对附近路过的学生的安全带来隐患,造成安全上的威胁。施工单位如果对此能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或覆盖物等,不仅可以减轻自身的责任,更关键的是可极大地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本案中不幸事件的发生,和学校、家长日常安全教育和告诫不足必定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对此,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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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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