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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在幼儿园被毁容 谁来负责
06-3-21 13:07    来源: (本站)    作者: (未署名)

杭州有名幼儿园小女孩在航海路上的一家私办幼儿园上学,但是在3月8日下午却被幼儿园的一小朋友抓伤了脸部,长度有约为3公分左。脸被抓伤后,幼儿园就给小女孩的脸上涂了点红药水,目前伤口的还未恢复,父母为了能够尽量不要让伤口留下疤痕,还在各家医院奔跑。医生认为一般经过三个月的治疗伤势基本可以控制,但是要完全恢复原来的样貌是非常困难的,一般是不可能的。现在此事故具体是哪个小孩子抓伤还不明确,幼稚园方面写了一份承诺书给伤者的家属,表示愿意承担这次事故的所有责任。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朱民强律师点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幼儿园未尽到对伤者管理和保护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民事责任。这在民法学原理叫监护人尽责推定和尽责免责原则,也就说本案由于幼儿园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因此伤人者家长也承担民事责任,其与幼儿园承担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至于幼儿园承诺承担全部责任这在法律也允许,对于案件顺利解决也有利。至于幼儿园承担超过其过错比例部分赔偿数额可以事后再向伤人者父母追偿幼儿园和伤人者父母之间承担民事责任关系和方式们在法理称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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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汪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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